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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院后仍未报销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 请及时回医院报销结算发布时间:2017/8/18 3:50:00       浏览次数:11390次

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、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,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、实行零差率销售,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,确保公立医院发展可持续,医保基金可承受,群众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。定于825日前全面完成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, 826日零时起,与河北省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政策同步实施。参改医院按照新价格政策执行。

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报销结算时间为准,参保居民825日前实现报销结算的仍按照改革前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,826日后报销结算的按照改革后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执行。

此次改革意义重大,涉及面广,望广大居民互相告知,自201711日起发生医疗费用仍未报销的参保患者,请在本年度内及时回医院进行报销结算,否则跨年度不能再报销,自费结账

医保办联系电话:0312-59815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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